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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跨部门管理,跨部门审查:与Aqua产品相关的索赔修正

2021-12-05 14:19:12    来源:    浏览量:0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近批准了一项请愿书,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董事会)决定否决在替代审查中提出替代索赔。上诉问题在专利制度中基本公正,可能影响几乎任何已发行专利的实力。

在Aqua产品中提出的上诉问题是:(a)专利所有人移动修改35U以下的索赔。(b)当请愿人不对提出的修正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提出质疑时,或者董事会认为挑战不足时,董事会是否会对这种索赔提出可专利性挑战?(c)专利商标局可否要求专利所有人承担对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的劝说或生产负担作为允许的条件?

作为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AIA)的一部分,成立了跨部门审查。只要被授权的专利至少九个月,并且不受授权后的审查,任何人都可以根据现有技术专利或印刷出版物,对缺乏新颖性或不显眼的授权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质疑。它规定了行为跨部门审查中规定,专利所有人可以提出一项动议,通过取消申请人质疑的任何专利权利要求来修改专利,或者就每一被质疑的索赔提出合理数量的替代索赔。任何替代性声明不得扩大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或引入新事项。(专利交易)

美国专利商标局(pTO)规定“移动派对有责任确定有权要求的救济,专利所有人可以提出一项修改专利的动议,但只有在授予董事会之后才能提出”,而根据第(2)款,修正案的动议在“联邦登记册中已经提供了进一步的澄清,其中指出专利所有人的第一项动议将在符合时间安排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进入。

试图修改权利要求的专利所有人的要求跨部门但是,审查不应该停止与联邦公报。2013年,董事会在空闲自由系统v。伯格斯特龙1对于每个提出的替代性索赔,专利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显示可用于现有技术的可专利性区分”。“此外,董事会指出,就任何替代性索赔而言,”申请人的负担不在于不具备专利权,而是在专利所有者方面对现有技术的记录以及专利已知的现有技术进行可专利的区分。根据董事会,应该对专利所有者知道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具体技术披露作出表示,而不仅仅是一个结论性的说明,即专利所有者已知的现有技术没有提供明显的提出的替代权利要求。pTO在其“AIA博客”中指出,“专利所有人应该就修改后添加的每项索赔功能讨论什么是关于该功能以及普通技能水平的以前知道的。”

在Ariosa诊断伊势创新有限公司董事会表示,“跨部门审查既不是专利审查程序也不是专利复审程序,因为提出的替代索赔将直接添加到专利中,不经审查,如果授予专利所有人的动议,“专利所有者”作为该监护人承担建立替代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的负担。那个负担,至少在Ariosa酒店扩大到不符合规定所规定的每一个“[由董事会]审理的非专利性理由的原因”,适用于其他不专利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这是在35U以下的不符合条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审理的案件已经确认了专利商标局的立场,即专利所有人承担建立可专利性的责任,即使这种负担超出了对涉及到的不专利的各种原因的回应。

在水产品中,专利所有者提出了替代权利要求,该索赔增加了四个附加功能,用于向机器人池清洁器提出索赔。这些额外的限制是“向量限制”、“定向运动限制”、“四轮限制”和“过滤水限制。为了支持替代的索赔,专利所有者Aqua只主张向量限制。理事会认为,鉴于现有技术,载体限制将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分析或证据表明限制在普通技能范围之内”,驳回了拟议的替代权利要求的其他三个附加特征。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董事会的决定,认为“由于Aqua”并没有认为这些标记和限制区分开来,所以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未能对所提出的索赔中的不明显和各种新限制的客观标记进行评估”。(知识产权咨询)

如pTO所述,输入替代索赔的决定不是审查程序,而入场时的这种要求是“直接加入专利”。但是,替代权利要求通过法规,不比所发出的权利要求更广泛,而不包括任何新事物。因此,由于没有解释否认替代权利要求,董事会和联邦巡回法院正在决定专利性跨部门审查程序而不必设立表面上一般情况下,在发证前的起诉情况通常是这样。五明显的后果是,根据“联邦法规”的规定,pTO规定的要求,作为联邦公报中的这些规则的解释,或在董事会和联邦巡回法院的后续裁决中,似乎阻碍了绝大多数。截至2016年4月30日,118项修正案中只有6项获得批准。

总的来说,这个问题是专利所有者的公平之一。根据35U的第316条,没有扩大索赔范围或增加新事项的“合理数量的替代索赔”的进入,不得缺少处长规定的附加条例。如Aqua在其重新审理请愿中所述恩邦即使这样的进入,请愿人也有机会“试图通过其余的审判来证明第316(e)条的要求是不合格的。但是,很少有动议修改专利以替代35U以下的索赔。第316(d)条规定了请愿人甚至面对这个问题的诉讼程序。

挑战者已经比专利所有者有优势了跨部门诉讼相对于诉讼。例如,权利要求的有效性比现有技术更易于无效,因为根据“最广泛合理的结构”来解释它们,而不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发布权利要求的“菲利普斯标准”。此外,第三方挑战者的举证责任跨部门审查不是被告要求在法庭上使已发行专利无效的“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的标准,而是“证据优势”的标准要低得多。如果在重新审视之后水产品,联邦巡回法院维持现任pTO的职务,要求专利所有人在任何企图修改索赔的情况下承担生产负担或者说可以专利性的责任,那么专利所有者的负担将变得更大。如果联邦巡回法院决定pTO可以,也是如此挑战替代索赔。

友邦保险局宽恕办公室主任规定开展法规跨部门但也要求pTO考虑“任何此类规定对经济的影响,专利制度的完整性,办事处的有效管理以及办事处能否及时完成本章所述的诉讼程序的能力”。联邦巡回法院应审慎考虑所有这些因素,以审查专利所有人关于在专利审查中修改专利的动议的要求。根据纽曼法官的评论,prolitec公司在另一起案件中表示反对Scentair技术的目的不是为了把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打倒在一起,而是为了获得正确可靠的结果-创新型企业是建立在专利系统的支持之上的。鉴于AIA立法史上所建议的“最可能不会发布的最糟糕的专利”,所剩余的有效专利的所有者不应该被迫不相称地承担这一努力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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