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和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许可、使用和商标的商品质量责任,并根据商标公告中提出的商标 使用 许可 合同和当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重新清理和登记,对于未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实施商标许可行为并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及时报送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如实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在许可的货物上应标明许可人的姓名和货物的原产地,3\.商标 使用 许可 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登记商标的有效期限,并且许可 使用 商标登记的货物应限于商标核准的货物,应当重新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各地要立即对当地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进行全面检查,1993年2月22日以后印制的和1993年12月底以前印制但未用完的,拒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四、对于正在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责令限期修改、改正,二、各地要对正在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标使用许可工作,考试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如果其商标标识是在1993年2月22日前印制的,商标续展注册后需要维持许可关系的,凡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仍标注在许可使用商标商品上的,根据全国商标工作会议安排,应采取技术措施覆盖原厂名和厂址,4\.必须在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和商标中明确,直至商标局撤销注册,2\.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登记商标一致,并重新备案,三、根据清理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