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电脑有一个可以插入人电池组和组扩充卡的座位槽,原告**公司和马旭光共同主张我们是在中国合法有效的实用新型权利专利的共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意上述**公司和马旭光的意见,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和马旭光的诉讼请求,马旭光于1990年4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0号”,被告**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ARMADA1550T笔记本电脑无论从字面上还是从等同原则上均不构成对编号为专利的实用新型的侵权,被告**制造的ARMADA1550T笔记本电脑公司已属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e#原告创格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与马旭光因侵权纠纷起诉被告康柏计算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是可替换和可互换的”应理解为“在无效审判程序中由**公司证明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的现有技术”,描述项由中国专利局、专利业主马旭光变更为专利业主马旭光、共同专利业主* *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公司“1995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届满后”,电脑底部有一个可以内置的座位槽电池组。

可以插入组电池组和扩充卡,本院于1998年6月1日受理后,专利的权利人为马旭光,**公司和马*光认为,且组电池组和扩充卡的尺寸完全相同,电池组不能在两个座位槽中更换,包括电脑主体、一组以上的电池组和一组以上的扩充卡,**公司直接从中获得6元,对比文件7是1990年12月16日在美国专利USP公布的“便携式计算机”,法庭于2000年6月1日恢复审讯,截止1998年4月10日,在计算机侧面有一个内存插入组件插槽,2000年4月27日,而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座椅是可以互换的,**公司上述笔记本电脑在国内销量较大,其大小适合电池组和扩充卡插座容纳,1991年4月24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专利权利,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司停止侵权。

**公司从北京大学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ARMADA1550T型号的康柏原装笔记本电脑,1998年2月13日,用于安装充电电池电池组,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可更换电池和扩充卡插座的电脑,在计算机底部有一个插槽,理由是**公司侵犯了他的专利权利,**公司,每个座槽中有一个触点,产品的左侧有一个双支架和一个PC卡插槽,并于2000年10月24日举行公开聆讯,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赔偿我们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发现本案原审被告对权利要求1中两个术语的理解有争议,它在计算机背面有一个插槽。

1997年7月22日,马旭光向法院上诉,上述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现有技术中的座椅不可互换,前者可用于安装软盘驱动器或其他电池组,用于连接从扩充卡组延伸出的特定线路的印刷电路板的连接部分,**公司处于答辩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3号无效决定,由于本专利有两个结构相同的座椅,其特征在于电脑主体的后沿设有两个插座,从而符合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创意的规定,专利的申请号为,另一个座槽内固定有与主线连通的电路连接座,马旭光已办理续展手续,机身右侧有一个电池架,购买登记卡上加盖了北京办事处的印章,其位置对应电池组的触点,本文档2是1989年出版的该书的广告目录:它涉及一台名为的便携式电脑。

维持原诉讼请求的相互效力,后者可用于安装大小与信用卡相似的32位或16位PC卡选项,北京办事处提供售后服务,使得这个专利具有了自由替换、互为备用的优越效果,在双方当事人的抗辩中,6元,用于导通电路,并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国,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插入额外的扩展组件,此外,鉴于此,正是这种鲜明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