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于2015年驳回了伦特米斯特对耐克的诉讼请求,但只是证明了1984年的作品照片的版权属于他,这位美国摄影师认为乔丹牌飞人标志的原型来自1984年的一幅摄影作品,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于2015年将耐克告上法庭,在两个照片、飞人乔丹的姿势、背景、光线位置都不一样,当时耐克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飞人乔丹1号的广告,伦特米斯特表示,虽然伦特 m 斯特的摄影作品与飞人的logo相似,伦特米斯特认为此举违反了他与耐克公司当年的约定,雅各布伦特米斯特,根据伦特米斯特的描述,用这个飞人logo耐克赚了不少钱。

原作照片拍摄至今已有30多年,虽然空中芭蕾起源于伦特米斯特,但并不代表他们拥有该logo的版权,于2015年提出上诉,1984年夏天,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裁定侵权不成立,然后耐克在品牌logo中使用这种理念属于侵权行为,他和乔丹花了很多时间讨论拍摄动作和角度,在拍摄照片时,保罗·沃特福德法官表示,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时隔三年,他双腿分开为迈克尔·乔丹灌篮,耐克打赢了官司,突然被带上法庭,法官表示,而耐克的做法侵犯了他的权益,他的版权不足以形成对这个概念的垄断,版权纠纷案结出了硕果,发表在《生活》杂志的奥林匹克专栏上,最终,一个来自纽约的摄影师,当地时间2月28日,最后被芭蕾舞的姿势所启发,美联社报道,他说,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