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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362918号“宝安月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1-12-28 09:12:04    来源:    浏览量:0

关于第31362918号“宝安月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710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传统文化协会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2918号“宝安月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驳回决定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年鉴2017》中:“宝安月团主要原材料是宝安当地猪肉,用白糖粉腌制7天,配上榄仁、肉松、五香料、料酒、酱油、糖等制成馅。使用当地咸淡水稻田种植的谷米研磨制成的饼皮,用传统工艺烘制而成”,上述内容表明宝安月团有多种原料制成,即使原料来自本地,加工方式相对固定,但不能保证每次加工后成品品质的稳定单一,即无法对该产品的特定品质进行量化,且特定品质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没有必然联系,故该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的概念。且该材料为期刊,不是公开出版的书籍,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关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且部分理化指标未提供数据及数据来源。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月团是深圳市宝安区当地特产,制作原料稳定且均来自于本地,制作工艺固定。稳定且产于本地的原料,加上当地独有的制作工艺,共同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宝安月团,足以保证每次加工后产品品质稳定,可以对产品的特定品质进行量化。其他类似案件已获准注册。二、《深圳年鉴2017》是公开出版的书籍,足以证明所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三、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符合要求,宝安月团的特定品质与宝安区的地理气候特征等自然因素之间存在具体联系。第六条明确说明宝安月团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深圳年鉴2017》加盖出具单位公证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截图;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页截图;4、申请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5、赣县阳埠腐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注册时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序号依次顺延)6、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7、宝安云片糕品质特征检测检验委托协议书;8、受托检测单位主体资格证明;9、申请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报告;10、宝安月团生产地域范围证明。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虽提交了证据1的《深圳年鉴2017》(2017年12月出版)虽可以说明该年鉴为公开出版的期刊,但该份期刊尚不能充分证明“宝安月团”已经成为历史上形成的、客观存在的地理标志产品,且年鉴中介绍“宝安月团”由多种原料制成,其产品的特定品质无法进行量化,亦无法保证产品的特点品质稳定单一,其未说明特定品质与当地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二、申请人证据4中修订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虽就其宝安黑土猪的品质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作出介绍,但仍未能充分说明其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虽说明了“宝安月团”的品质,但并未具体充分阐述其具有的特定品质,部分理化指标未提供数据来源。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凃嘉雯孙建新

202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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