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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022962号“AR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1-12-28 02:36:29    来源:    浏览量:0

关于第34022962号“AR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93号

申请人:任天堂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2962号“AR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568号“ARM及图”商标、第2023574号“ARM”商标、第6884505号“ARMCONNECTED及图”商标、第17961738A号“ARM7”商标、第17961739A号“ARM及图”商标、第20274737A号“ARM”商标、第20387592号“ARM及图”商标、第25595133号“Arm图”商标、第25595135号“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尤丽丽郭攀

202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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