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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现在代言的品牌,鹿晗奋斗了4年的“品牌”,难道就这样被他们抢了?

2021-12-05 15:44:29    来源:    浏览量:0

鹿晗,是新生一代的明星代表,于2012年正式出道担任EXO主唱、领舞及门面当担,从此打开了自己的明星之路。与此同时,诸多企业公司也是从那个时候盯住了鹿晗这块“大肥肉”,自2013年9月2日起就有企业注册以“鹿晗”为名的鹿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此后随着鹿晗的人气飙升,各种抢注的现象不计其数。

据报道,目前在我国已经有10多家企业成功抢注了以“鹿晗”为名的商标,涵盖了影视演出、化妆品、服装饰品、投资咨询、技术服务、食品和烟酒等等众多领域。其中细数深圳万客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注册商标最多,涉猎了第9,28,29,30,32,35,41,42,43类,所涵盖的范围及其广泛,属于所谓的地毯式商标布局。

诸如此类的企业公司抢注知名人物商标的也不计其数,其中列举出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深圳市安东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据了解,该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间,先后地进军知识产权领域抢注了明星相关领域的商标,涉及服装、化妆品、日用百货等领域。被抢注的明星有“张学友”、“邓超”、“刘亦菲”、“马云”、“周润发”和“郭富城”等将近70位知名人物,目前这些抢注的商标在部分类别上已经获得注册。

然后,就这些随意抢注知名人物作为商标的行为不需要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吗?答案是错误的。就上述的知名人物而言,基于他们本人多年经营所得的知名度、荣誉度,他们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效应”。比如鹿晗来说,2013年正式出道,在2014年被吉尼斯认证“鹿晗单条微博13,162,859条评论”为吉尼斯世界记录,是中国中文社交媒体第一个对外公布的吉尼斯世界记录。此外,鹿晗还登上了2015年的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是首位登上《福布斯》中文版封面的90后明星,而登榜的原因是鹿晗单条微博评论数超过4200万、个人阅读量的数据超283亿。单凭这些已经获得的荣誉,就足以证明鹿晗在市场的知名度,而且还是3年前获得的荣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单点来说就是“搭便车”、“榜名牌”,蹭着知名人物的名气,借此营销自己的产品,属于商用行为,并且产生了盈利。首先就侵犯了知名人物的姓名权,未经当事人同意,将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注册成为商标,既涉及个人姓名权损害问题,也可能涉及对相关公众的误导问题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问题。基于鹿晗作为知名公众人物,而且众多抢注企业公司注册的主营业务与本人参与的娱乐服务、化妆品、服装等行业密切相关,此番“搭便车”可能会比较颠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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