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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案申请,美国:发明,双重专利和美国发明法案

2021-12-05 14:31:30    来源:    浏览量:0

斯科特·皮尔斯(Scottpierce)撰写了一篇题为“发明,双重专利和美国发明法案”的文章,该文章发表在伯克利法律杂志,于2015年12月1日第30卷第2期。

“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法案”(AIA)将“发明人”定义为“个人或共同发明(专利交易),共同发明或发现本发明主题的个人。“现有技术由“版权”组成,由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或在版权发布前已经由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公开版权的“主体事项”作出的事宜,“版权”在提出索赔的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以下。

但是,AIA或其立法历史中没有明确规定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的“版权”是否必须是本发明实体的工作的发明,或仅需要该发明实体的个人成员或子组的工作。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制定的指南并没有澄清这个问题。对AIA的早期评论表明,“版权”的作品不一定是整个发明实体的作品。

这种解释,如果得到法院的确认,将会是激进而不必要的脱离司法先例,并将从根本上改变个人以前的工作对他们所提出的主张的共同发明的影响。由于司法创造的明显型双重专利理论,将发明人限制为对于另一种认为可专利性不明确的发明的单一专利,也将与最近提出的法定替代方案相关。

(编辑: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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