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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原则,解析申请索赔数量新规的“三大原则”

2021-12-05 14:09:27    来源:    浏览量:0

2007年8月2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局)发布了关于申请索赔数量限制以及继续和部分继续申请(C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和继续申请的新规定。以下一般总结新规则和要求,并根据新规则提供考虑。新规则中有三个原则,我们将其称为“5/25规则”,“两连续/一次制”,“共同治国”,这些的重要方面在下面被列出来供您考虑。

索赔数量的限制-“5/25规则”

除非提交考试支持文件(ESD),否则每个公用事业应用程序最多限制为五(5)个独立权利要求和二十五(25)个总索赔(“5/25规则”)。所有在2007年11月1日或2007年11月1日之前提交的并未获得第一笔优先诉讼的申请(FAOM)将被要求遵守5/25规则,申请人将按照专利局的通知遵守5/25的规定给予两个月的期限:对于2007年11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其中一个FAOM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尚未发送),回覆通知的期限可延长至四个月;2007年11月1日以后申请的两个月期限内不允许延期。

涉及其他权利要求但属于不同法定类别的依附权利要求(例如方法索赔和产品索赔)将被视为独立的索赔。如果申请共同待遇并被并行起诉,审查员可以要求将并行共同未决申请中的索赔总数减少到五(5)个独立权利要求和二十五(25)个总索赔(5/25),申请人可以提交建议的限制要求(SRR),其中可以包括解释申请中的索赔组是如何专利不同的,这可能导致专利局将权利要求限制为专利不同的组。必须在FAOM之前提交SRR或审查员的限制要求,SRR必须伴随着选举,不得超过符合5/25规则的索赔,专利局没有义务接受SRR;可持续发展教育只能作为最后手段的战略选择提交,因为它们将难以准备,并可能导致检控历史记录中的不良入场。

某些相关应用数量的限制-“双持续/一次规则”

除非申请人提交的请愿书是申请人提交的请愿书,否则只能对任何发明(“双关联/一次性法院规则”)提交两份持续或部分继续申请(C知识产权)申请和一项持续审查请求(RCE)。提出追加继续申请或C知识产权申请人RCE的请愿书必须包括表明,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提交延期申请的任何修改,论证或证据都不可能提交;从国际申请提出的申请不能被视为“两连续/一审法”规定的“延续”。分部申请(由于限制要求而导致的)不被视为“两连续/一个RCE规则”下的“延续”,每个分案申请都有权获得两个继续申请,另有一个RCE;但是,不允许分部申请的C知识产权。此外,分案申请的延续仅限于所要求的分案申请主题;在提出分案申请之前,应当取消在父母申请中的限制要求所产生的非选举权的请求,或者分案申请可以算作两个允许的“继续”申请之一。在2007年8月21日之前已经提交两次续期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家庭中再次提交“一次”继续申请,而无需提交申请。

确定共同申请或专利的义务-“共同和共同规则”

申请人有责任向专利局报告每个具有共同发明人的非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存在,并且正在审查的非临时性申请共同拥有,并且具有备案或在正在审查的非临时申请的提交或优先权日期的两个月内的“外国优先权日”(“共同未决和共同规则”)。申请人必须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中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或2008年2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将有一个可以推测的推测,即具有共同发明人,共同所有权和共同备案或优先权日期的非临时申请的要求是无偏见的。可以通过成功地争辩说索赔是不同的,可以克服这个推定。否则,共有申请中的索赔总数受5/25规则限制。申请人被专利局警告,不要在上述两个月的窗口之外故意提交相关申请,以避免要求确定其所涉及的可申请的可申请性的其他申请。申请人有义务将其他申请提请专利审查员注意,不论其申请日期如何。申请人可能希望在未来和未来申请方面考虑一些行动,以及2007年11月1日以后申请人需要采取的一些行动。因此,2007年11月1日之前建议的待处理应用程序采取的行动。

自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以来,申请人已经提交了RCE并被拒绝的申请人可能希望在2007年11月1日前提交另一份RCE。申请人想要提交一个分案申请,而且还想要提交一份“继续申请”,在提交相关的司法申请之前,应考虑提交“多一个”延续。根据专利局最终解释“多一个”延续规则的方式,2007年8月21日之后提交分案申请,并在提交自己的继承申请之前,可能会排除提交“一个”继续申请。考虑对索赔超过“5/25规则”的任何申请提交SRR。如果专利局通知限制要求并通知其申请超过“5/25规则”,则不会选择提交SRR。

2008年2月1日之前的行动:

遵照“共同待遇和共同规则”,申请人可能需要在2008年2月1日之前将专利申请和专利报告给专利局。申请人可能会要求在2008年2月1日之前就具有共同所有人,共同发明人和共同提交或优先权日的每个待处理申请提出可否享有专利权的假设。

随时考虑的行动

对于未决申请,申请人可能希望通过SRR对可专利的独立发明进行初步修改,因为如果专利局接受建议的限制要求,可能会允许更多的申请,从而更多的要求被起诉。如果申请人在继续申请中收到限制要求,则应考虑挽救最重要的一组要求被起诉以进行分案申请,因为初步申请和两项延续的全部补充在继续申请中不再可用。申请人可以考虑在提交非临时申请之前搜索发明,也许在一个或多个临时申请正在等待时,以帮助将权利主张集中在可能符合“5/25规则”的情况下,并且可能避免提交继续申请。

申请人应尝试避免最终的Office行动。例如,根据案情,第一个“办公室行动”后,可以联系一名考官面试面试。为了回应最终的“办公室行动”,申请人应在提交RCE之前考虑提交后续修正案。根据技术,申请人可以考虑从欧洲专利局(EpO)搜索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中提交非临时申请。在一些技术中,EpO可能更有可能发布发明异议的统一性,这将反映在U国的国家阶段的限制做法。一般来说,pCT申请允许申请人考虑国际检索结果(例如EpO)以及在提交给U的第一批索赔之前的任何更新的事态发展。新的发展甚至可以在一个“旁路”C知识产权应用程序中呈现,并不被视为两个继续应用程序之一。非专利申请和pCT平行的国际申请可以允许在提交“旁路”延续或国家阶段申请之前,对非规定的直接提出的申请进行起诉和允许,这可能允许额外的申请,允许的应用程序不会计入5/25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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