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尊敬的纽约南区法院法官最近发布的决定:不能保存电子存储信息(ESI)的情况下,不足以保护诉讼人免受严重制裁不能保存电子存储信息(ESI)。法官指出,原告在她面前的行为不是很恶劣。不过,她对他们没有采取足够措施保护ESI,包括陪审团的指示,即诉讼人从事破坏证据,并对陪审团可能认定丢失的证据对另一方有利。
法官还明确表示,外部和内部的律师必须做的不仅仅是发布保存和收集证据的指示。对此,法院详细分析了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在分析中强调了:
1,诉讼人不能等到诉讼才真正提交;
2,对ESI提出书面诉讼,可能与该事项有关的证据;
3,确定所有诉讼当事人的“关键角色”,确保其所有的论文和ESI被保留;
4,暂停日常文件和ESI保留/销毁做法,并停止删除电子邮件;
5,保留仍在诉讼当事人管有,保管或控制的前雇员的有关记录;
6,当它们是任何相关信息的唯一来源时,或者当与其他来源可能无法获得的“主要参与者”的相关信息相关时,保留备份磁带。
除了及时向所有适当人员发出保护证据的书面指示外,还需要诉讼人(知识产权服务)指示他们使用收集纸张和ESI材料的方法,以便其他人可以搜索该人的收集的材料。此外,如果任何员工没有经验,没有足够的能力处理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则必须授予适当的检索方法,他们必须与律师保持“不断的”联系,并且必须在工作中密切监督。
(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