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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奥香水可以打开瓶盖吗,为了一个“瓶子”打两年官司,迪奥这样做值得吗?

2021-12-05 13:43:26    来源:    浏览量:0

迪奥是著名法国时尚消费品牌,主要经营香水、化妆品、服装等高档消费品。迪奥旗下香水“j’adore(真我)”所使用的香水瓶作为三维立体和制定颜色的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意欲在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由于被认定缺乏商标的显著性而遭到驳回。为了证明商标的独特性,迪奥展开一场长达两年的“争辩”。

迪奥领土延伸保护遭驳回

据了解,“j’adore(真我)”香水于1999年推出,其瓶体呈圆锥形,瓶颈部分缠绕有金色丝线。2014年,迪奥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系争商标即第G1221382号图形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香料制品、肥皂、香水、身体芳香乳液等第3类商品上。信息显示,系争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8日,优先权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

2015年7月13日,商标局作出驳回通知书,以系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驳回了系争商标全部指定使用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公司不服,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系争商标是一个由瓶子构成的图形,将其作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水等第3类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迪奥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庭审中,迪奥公司主张系争商标为三维立体和指定颜色的商标,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商标档案中错误地将系争商标记录为未指定颜色的普通商标,属于重要事实漏审。同时,迪奥公司主张商评委在复审决定中未对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系争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评述,属于程序错误,存在漏审情形。

商标缺乏显著性再次遭驳回

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商标档案中录入系争商标信息是否存在错误之处,并非该案的审理范围,迪奥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迪奥公司在复审程序中亦未明确将系争商标档案信息录入错误这一事实作为复审理由之一。即使考虑到系争商标为三维立体标志和指定颜色的商标这一事实,基于前述分析,系争商标仍不具备显著性。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迪奥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迪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系争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下,迪奥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该公司的“j’adore真我”香水系列商品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较为广泛的销售,但尚不足以证明在系争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能够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香料制品等商品上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迪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小七有话说:迪奥真我香水在国内市场品牌打得响亮不假,但其包装瓶以及颜色的使用并未有显著的特色能独立存在。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企图加强商标保护是可以理解的。前提必须是被保护商标或者产品具备成为商标的独特属性。虽然这场官司迪奥输了,但是却为其他企业敲醒警钟,保护知识产权从现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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