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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关于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

2021-12-05 13:17:23    来源:    浏览量:0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财产权。虽然作品一旦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就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但是,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根据权能的不同,我国对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限。

一般著作权人:

对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四项人身权之一的发表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有保护期限的。

针对公民,公民的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也是有相同的规定。

出版者:

出版者享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表演者享有的后四款权利的保护期则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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