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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外观专利侵权,专利权的限制

2021-12-05 13:14:18    来源:    浏览量:0

上周五为大家科普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限制——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两大制度的相关知识,无独有偶,在我国的专利法中,也有相关的条款规定了对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我国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

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对于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合法地投放入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2、在先使用

立法者考虑到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出于巧合,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则可能存在其中一人不考虑进行专利申请,而是直接开始生产活动;另一人则考虑进行申请专利的情况。如果选择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的那个人因为另一个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而不能继续按照原计划进行生产或者制造,显得有失公平,并且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我国有关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但这种使用仅限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的运输工具,并不是面向所有国家。同时,这种使用还必须是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产品或方法。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以及Bolar条款例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但这种使用,只能是小范围的没有营利性质的使用,不能对专利权人的潜在的市场利益构成威胁,否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专利法第69条第四款规定了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同时第5款规定了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使用或者提供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强制许可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与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不同。法定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满足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是需要支付报酬,而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还需要经过一道审批程序——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1、防止不使用、滥用的强制许可

在本质上,专利权可以说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对未经许可而使用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进行维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滥用了这种权利,导致限制竞争,则可能阻碍技术进步的同时危害公共利益,因此,为防止以上危害的出现,专利法规定了一个类似商标法“撤三”条文,专利权人自取得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申请给予强许可。

2、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例如插头与插座的专利。

注意:是否可以取得强制许可,需要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并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在取得强制许可后,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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