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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区别,专利权or商业秘密?

2021-12-05 13:12:22    来源:    浏览量:0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知识产权的普及,企业在管理其技术时,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个难题,是选择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还是选择通过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从而获得保护?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选择。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好的理解专利权与商业秘密,小编整理了一下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希望对您日后再作出选择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通过其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商业秘密几个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该信息的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道,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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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用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反之,不能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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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性

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二、确定商业秘密,应考虑

1、秘密为权利人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人士所知悉的情况,当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经被一个与权利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士从专业杂志上查到时,秘密就不存在了;

2、秘密为权利人的经营范围以内的人士(包括雇员和合作伙伴)所知悉的情况,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经被公司的老总和保安同时掌握时,它的秘密性是值得怀疑的;

3、对内的保密措施,公司与雇员之间的保密协议是不够的,公司还应有自己的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4、对外的保密措施,限制外人接触到秘密的一切手段和安全措施,设置的结果可能无法阻止窃密行为的发生,但至少应增加窃密的难度;

5、秘密的价值,如果是秘密,那么对权利人和竞争对手而言,都是可用于获利的;

6、开发秘密的难易程度,独立开发、逆向研究不视为侵权。

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利

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相同,即商业秘密未被公开的期间内,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的保护措施足以使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就可以无期限地获得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

而专利保护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期限。法定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就终止,即该专利技术成为社会共有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一)获得保护的方式简单,花费的时间、经费较少

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要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企业保密制度等,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而没纷繁复杂的申请和技术公开等程序,成本也较低。

相对而言,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就繁杂多了。专利申请人需要依照相关专利法的规定,充分准备申请材料,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同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应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不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对于价值比较小的技术,存在专利年费比所获收益还高的可能。

(二)非公开性

法律要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这种状态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权利人无需向任何人公开该商业秘密的内容。

而申请专利则需要公开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必须依法在申请被批准前或批准后对外公开。获得专利保护是以公开专利技术内容为代价的。

(三)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地域限制

商业秘密主要是依靠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该类保护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在国内国外都具有有效性。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商业秘密。

专利保护则不同。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是依法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被授予的专利权仅仅在该专利依据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内有效。若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同一技术享有专利权,必须依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过法定程序申请,审查合格后被批准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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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弊

(一)我国没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立法机关至今还未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

同而对于专利保护,我国已有比较完善的专门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其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专利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补充规定。

(二)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相对性

商业秘密权是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限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不及于他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通过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取得相同的商业秘密。

专利保护则不然,专利申请人一旦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专利权,便对该专利享有独占权,有权排除在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同或近似的专利再去申请专利,而不管其是否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

(三)权利丧失的可能性大

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会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因公开而消灭”的法律后果,商业秘密权也自然而然随之消灭。

而专利权是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赋予给专利权人的权利,除非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在专利保护的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一般都不会丧失其专利权。

(四)举证较难

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对方当事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事实,并且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还应证明该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为其合法所有。

专利侵权案件则不同,专利权权人只需证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不正当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而不需要再提供证据证明其专利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条件。

总而言之,商业秘密与专利作为企业保护其技术成果的有效方式在企业技术管理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有利于企业发展,而不顾实际情况盲目选择则可能导致丧失自身优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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