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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了无效宣告怎么办,商标无效宣告相关内容

2021-12-05 13:12:05    来源:    浏览量:0

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我国商标法有专章规定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法第五章规定无效宣告的理由、流程以及类型等,今天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商标的无效宣告。

一、商标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无效针对的是在商标注册时,该商标就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或者相对理由,本来不应给予注册却又获得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局自己发现或者经他人申请之后发现存在以上商标,由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事由:

绝对理由: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

按照商标法第10条之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之规定。

按照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违反商标法第12条之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具体包括:

(1)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相对理由:

1、抢注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注册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与他人相同或近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5、再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6、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无效宣告的类型

如前所述,商标的无效宣告可能是商标局自己主动发现,也可能是他人发现,因此无效宣告分为:

无效宣告主体

申请主体

期限

事由

商标局

无限制

绝对理由

商评委

无限制

无限制

绝对理由

商评委

在先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

5年

相对理由

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程序

(一)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商评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起诉。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有疑问可以向我们咨询;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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