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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商标注册侵权行为的执行

2022-07-24 09:24:21    来源:    浏览量:0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
①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②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办案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局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所査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商标法》第53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惟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侵权商品,如果具有使用价值并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适当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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