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筑蜻蜓,我们竭诚为你服务!

我国法律采用的商标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注册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2022-07-24 01:28:30    来源:    浏览量:0

在我国,商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文明的早期。古代曾有把陶工的姓名标示在陶器上的强制性要求。据历史文献和现代考古资料证明,汉代铁器上已经开始使用产地标记。西汉宣帝五风年间留下的瓷器上,便有了以年号“五凤”作为标示的例子。此外,其他文史资料上又不断出现“剪张禁”、“酒赵放”(《汉书?王尊传》)、“何以解忧,惟有杜康”(曹操《短歌行》)等使用标记赞美商品的佳句。在唐代,《唐书》和《唐律疏议》中出现了“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的文字记载。北宋时期,我国第一个图文并茂的完整商标出现在山东济南府,一家专造功夫针的刘家针铺使用了“白兔”商标作为其细针产品的标记,既有白兔图形,又有“兔儿为记”字样,使“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已经具备了现代商标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白兔”商标在世界商标史上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1736年,苏松府对冒用他人布匹“排谱”的行为进行了制止,“敕石永禁”,即把禁令刻在石头上昭示公众并课以罚金,这是我国较早对商标一定的专有权进行保护的案例。雍正年间奸商盗用“同仁堂”商标招纸兜售假药一案,被清政府督察院捉拿问罪,将奸商游街示众。虽然如此,在重农轻商的封建年代,商品经济处于萌芽状态,商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是人们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一种自发的使用行为,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商标保护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
现代意义的商标法律制度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同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起源于欧洲。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1618年首次以普通法的仿冒(PASSING-OFF)之诉对在市场上已经使用并形成一定商誉的商标专用权提供保护,产生了著名的终止假冒的诉讼理论:“谁也无权用自己的商品来冒充他人的货物。”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商标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此前后的1803年和1809年,法国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再次重申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相同地位。一般认为,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制度。继法国之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各自的注册商标法。19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国家陆续签订了一些关于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成立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商标国际保护制度。
与我国源远流长的商标使用历史相比,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建设步履维艰。译自英语词汇“TRADEMARK”,最早见诸我国法律文件是在1903年,距今已100年了。20世纪初,昏庸腐败的清政府兵败八国联军,于1901年9月与德、奥、比、美、法、英等11国订立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该条约第11条规定:“大清同几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地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1902年9月5日,清政府与英国订立《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条约第7条是关于商标的,当时翻译成“贸易牌号”,即“英国本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国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这是中国和外国订立的条约中第一次涉及商标问题。1903年10月8日,清政府与美国订立了《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条约也对商标问题作出了规定,使用了“商标”这一新的译法,即“美国人民之商标,在中国所设立之注册局所,由中国官员检察后,缴纳公道规费,并遵守所定公平章程,中国政府允示禁冒用”,这是中国的法律文件中首次出现“商标”一词。但这种译法当时还没有固定下来,清政府同一天与日本订立的《中日通商行船续约》中,关于商标的译法即“商牌”。1904年6月,清政府商部“采择各国通例,参协中外之宜,酌量添改”,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施行细目》。这是我国最早的商标立法,《章程》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距呈请前二年以上已在中国公然使用之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而用于同种之商品者”,不准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0年;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和罚则,商标侵权表现为“意在使用同种之商品而摹造他人注册之商标”、“以摹造之商标用为招牌登入报章告白者”、“知他人之容器(即箱匣瓶罐等类)包封等有注册商标而以之使用于同种之商品者”等五种形式,并可“罚以一年之内以监禁及三百两以下之罚款”;对假冒商标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涉外商标纠纷实行领事裁判权。受历史条件的局限,这部法律明显带有半殖民地色彩,某些条款深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但它毕竞是我国第一部内容较为完整、详尽的商标法律,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章程》颁布以后,由于多种原因未能付诸实施。清政府只是在天津、上海两地海关设立了商标挂号分局,同时受理中外厂商的商标挂号。海关挂号从1904年8月延续到1923年5月,横跨清朝和中华民国两个历史时期,前后近20年,挂号商标25900件,几乎全是外国商标。1923年5月4日,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细则》,成为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律。1930年、1935年和1938年,民国政府又颁布了40条的《商标法》及其修改法案,但内容较之以往无太大改进。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商标法的制定主要是由于外国列强的侵略及我国社会的特殊环境所致,法律在立法质量和执行上均存在严重的不足,主要的保护对象也是外国的商标注册人,凡中外发生商标争议,总是保护外国商标。截止1948年底,中国注册商标大约为50000件。

COPYRIGHT ©2006-2020 筑蜻蜓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53623号-1冀公网安备 13072502000007号 北京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