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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名商标注册主要识别元素

2022-05-24 08:41:11    来源:    浏览量:0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一般被称为地名条款或地名商标条款,其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行政区划县级以上的地名或知名度较高的国外地名都不得作为商标,但有几种例外情况。

对于《商标法》实施以前注册的地名商标不受约束,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哈尔滨”啤酒等,而这些商标也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显著性。

“地名”并非组成商标的主要识别元素。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如果申请人只是将“地名”作为商标的部分,而该商标的主要识别元素并非“地名”的话,则该商标可以获得申请注册,比如知名度极高的“巴黎春天”等商标。

“地名”有其他含义的。

“地名”本身含有表示地名之外其他的含义的词语,如“凤凰”县、“阳春”市。虽然这些“凤凰”、“阳春”等词属于“县级以上地名”,但由于拥有显著性更强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申请。

通过使用使“地名”具有第二含义。“第二含义”理论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商标法》上是指“一个地名或一个说明性词汇,在某企业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一段时间后,产生了除其原义之外的新含义,用户看到这个词,就会自然地把它和某商品联系起来,于是它作为商标就具有了识别性。”

2016年7月20日,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第17961622号“海兴电力”商标最终予以初步审定。在“海兴电力”案中,对此种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情形认定为“具有其他含义”。

可见,“具有其他含义”既指文字本身除指示地理位置之外的字面含义,也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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