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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纳入监察,以下行为停止!

2021-11-11 14:18:44    来源:筑蜻蜓    浏览量:0

近年来,现如今有关部门对缴纳社保监察的日益趋严,企业缴纳社保的行为也日益规范。本文来对社保缴纳不合规的情形进行介绍,以为企业和职工进行参考!

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违法。

六、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不合法。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七、代缴社保

违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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